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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市建委(局):
根据《安徽省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66号令)
的有关规定,我厅编制的“安徽省城市管道燃气管理罚没项目目录”已经省财政厅财预字(1996)第100号文全部予以核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即执行。
附件:1、省财政厅财预字(1996)第100号文件
2、安徽省城市管道燃气管理罚没项目目录
安徽省建设厅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抄送:省政府法制局、省财政厅
关于核定安徽省城市管道燃气管理罚没项目目录的函
财预字(1996)第100号
省建设厅:
你厅建城字(1996)77号文悉。根据《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及《安徽省城市管道燃气管理自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所附各罚没项目全部予以核定。
附:《安徽省城市管道燃气管理罚没项目目录》
安徽省财政厅
1996年2月13日
安徽省城市管道燃气管理罚没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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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项目 |
处罚标准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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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或拆除管道燃气设施统一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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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并可处以实际损失价值1至2倍的罚款 |
省政府66号令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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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批准,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之一:
2.(1)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和其他构筑物
2.(2)堆放危害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重物
2.(3)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或置放易燃易爆物品
2.(4)进行焊接、烘烤、爆破作业
2.(5)其他损害管道燃气设施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恢复原状,并可根据其危害程度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省政府66号令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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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售没有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安全质量认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的燃气器具 |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省政府66号令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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