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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结合我省实际,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我厅印发了《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审批“八公开”材料予以公布。
附件: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审批“八公开”
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审批有关申请表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审批“八公开”
项目名称: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审批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第二十五条;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第四十条;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第六条;
5、《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第二十五条;
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申报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男60周岁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
2、报名之日起,近3个月内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3、初中及以上学历;
4、理论知识考试与实际操作考试均合格;
5、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继续教育证明(适用于延期申请);
6、没有《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安〔2009〕90号)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适用于延期申请)。
申报材料:
(一)首次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首次考核申请表》(一式二份),向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工作机构)申请,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工作机构)上报时需同时报汇总表和电子文档;
2、申报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需同时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外国人就业证》及《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3、大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小一寸(1张);
4、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1份;
5、身体健康,有县级以上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缺陷健康证明(没有器质性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精神病、眩晕症、恐高症、美尼尔氏症、癫痫、肢体残疾、功能受限等疾病或残疾);
6、理论知识考试与实际操作考试合格证明。
(二)延期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延期申请表》(一式二份),向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工作机构)申请,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工作机构)上报时需同时报汇总表和电子文档;
2、申报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身体健康,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证明(没有器质性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等);
5、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继续教育证明;
6、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三)遗失补办需提交的材料
1、《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一式二份),向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工作机构)申请;
2、申报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3、省级报纸登报刊载的遗失申明原件。
(四)注销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注销申请表》(一式二份),向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工作机构)申请;
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原件;
3、申报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就近向户籍或从业所在地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工作机构)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参加考核。
2、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工作机构)对申请考核合格人员材料进行初审,核验所有原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所有申报材料上加盖“原件已核”图章及审核人签名;
3、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工作机构)在考核结束5个工作日内,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办理时限:
(一)首次申请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
(二)延期申请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三)遗失补办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四)证书注销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对窗口的授权:
首次申请:决定受理;
延期申请:决定受理;
遗失补办:决定受理;
证书注销:决定受理。
附件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审批有关申请表(请下载附件表1-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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